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強制執行是依據『強制執行法』使用政府公權力排除抗拒完成執行之方式。


執行人員於執行職務時,遇有抗拒者,得用強制力實施之。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。

實施強制執行時,為防止抗拒或遇有其他必要之情形者,得請警察或有關機關協助。

前項情形,警察或有關機關有協助之義務。

強制執行,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:

一、確定之終局判決。

二、假扣押、假處分、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。

四、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。

五、抵押權人或質權人,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,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。

六、其他依法律之規定,
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


執行名義附有條件、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,於條件成就、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,始得開始強制執行。

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,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,始得開始強制執行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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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的行業是免報稅或打零工,

對於惡意脫產強制命令對他根本沒鳥用,

我就碰到這樣的人,

他就是名下故意沒財產,

財產可能都到妻子與小孩身上你根本強制不了他,

玩了半天只是讓繳了一堆手續費給國庫,

法院與國稅局兩地跑來跑去把你裝笑為~!!!

強制命令我已經玩過了,

對守法的人有用對惡意脫產者無效~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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